
基本信息
书名: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法规文件汇编(2017年版)
定价:198.00元
作者:矿产资源储量司
出版社:地质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7-07-01
ISBN:9787116104785
字数:
页码:971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商品重量:0.4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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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法规文件汇编(2017年版)》收录了截至2017年4月底发布的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分为九个部分,分别是法律法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矿产资源压覆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矿业权评估管理和地质资料管理。
目录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4月29日发布)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1994年2月27日令50号发布根据1997年7月13日第222号令发布的《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1994年3月26日令52号)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1998年2月12日令第240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9日第54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1998年2月12日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9日第54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1998年2月12日令第242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9日第54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2002年3月19日令第349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
已开发油气田储量管理规定(试行)
(储发18号)
关于发布实施《矿床工业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储210号)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国证监会关于颁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5号)
关于印发《石油天然气探明储量报告评审认定工作的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101号)
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发133号)
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54号)
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172号)
关于发布《铀矿地质勘查规范》等19项地质矿产推荐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发410号)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136号)
关于贯彻实施新的《石油天然气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发162号)
关于发布《石油天然气储量计算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发63号)
关于贯彻实施《石油天然气储量计算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36号)
关于印发《石油天然气探明储量报告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发74号)
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
(国土资发166号)
关于向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移交有关管理事项的函
(国土资厅函539号)
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发26号)
关于印发《(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40号)
……
三、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
四、矿产资源压覆管理
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
六、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
八、矿业权评估管理
九、地质资料管理
作者介绍
文摘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法规文件汇编(2017年版)》:
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计征。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
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第四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第五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不能按照本条款、第二款规定的方式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种,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门另行制定计算方式。
第六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本规定附录所规定的费率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的调整,由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报批准施行。
第七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门征收。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其他管辖海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人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八条 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的7月31日前缴纳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缴纳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采矿权人在中止或者终止采矿活动时,应当结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九条 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当同时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
第十条 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上缴,并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分别入库,年终不再结算。
中央与省、直辖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4:6。
第十一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人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门批准,可以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
(三)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门认定免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人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门批准,可以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
(二)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
(三)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的;
(四)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
(五)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门认定减缴的其他情形。
采矿权人减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超过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0%的,须经省级人民批准。
批准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应当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门备案。
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0的滞纳金。
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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