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艾丁湖湿地保护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吐鲁番市艾丁湖湿地保护条例》的决定
(2024年3月19日吐鲁番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艾丁湖湿地的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艾丁湖湿地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艾丁湖湿地,位于吐鲁番市高昌区恰特卡勒乡和艾丁湖镇境内,西侧以一级公路为界,东至高昌区与鄯善县交界,南侧以艾丁湖盐沼与戈壁滩自然界线为界,北至公益林,地理坐标为东经 89°01′58.48″~89°28′14.02″,北纬42°35′5.15″~42°46′58.55″,总面积28986公顷。
第三条 艾丁湖湿地保护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水资源保护优先、区域统筹协调、保护与恢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高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艾丁湖湿地保护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湿地保护中的重大事项,并将艾丁湖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艾丁湖湿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艾丁湖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艾丁湖湿地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依法将艾丁湖湿地保护的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并协助做好艾丁湖湿地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高昌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艾丁湖湿地保护工作。
市、高昌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艾丁湖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高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艾丁湖湿地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艾丁湖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艾丁湖湿地保护知识的宣传,并依法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艾丁湖湿地的义务,对破坏艾丁湖湿地的行为有权投诉或者举报。
高昌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运用移动终端、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公众举报提供便利。
第八条 高昌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自治区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规划,编制艾丁湖湿地保护规划,报高昌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确需修改或者调整艾丁湖湿地保护规划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第九条 高昌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艾丁湖湿地的资源调查和评估工作,对水环境、湿地生态特征、湿地植被演替、湿地保护类群的动态变化及时进行监测,并根据调查、评估和监测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保护和修复措施。
第十条 高昌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湿地资源,根据艾丁湖湿地保护规划和生态旅游等专项规划,依法依规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适度控制种植、养殖等湿地利用规模。
第十一条 艾丁湖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过度放牧、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违法狩猎、开(围)垦、烧荒、采矿、采沙、取土;
(二)擅自引用艾丁湖湖水、排干自然湿地、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四)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五)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捡拾鸟蛋以及其他危及野生动物生存、繁衍的行为;
(六)擅自引进、放生外来物种;
(七)其他破坏艾丁湖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艾丁湖湿地生态补水协调机制,通过建设节水型社会、治理地下水超采、调整产业结构、合理配置水资源、优先使用再生水、推广应用农业高效节水灌溉技术等措施,保障艾丁湖湿地生态用水需求,提升艾丁湖湿地地下水位。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减少社会经济发展用水量,从农业、工业、生活三方面进行强力节水。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实施农业、工业、生活节水改造工程,水源、输水、跨流域调水等控制性工程,地下水污染防治、防风林建设及沙化土地治理、骆驼刺草场保护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水资源与生态监测工程等,改善艾丁湖湿地生态环境。
第十五条 高昌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在艾丁湖湿地周边采取季节牧业和分区轮牧、更新种草、封育改良、停止新垦、防治鼠害等措施,防止草场退化;建立沙生植被保护区、有计划地更新沙生植物,防止沙生植被破坏,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加强对外来物种的监测管理,采取措施预防和遏制外来有害物种的危害。
第十六条 高昌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艾丁湖湿地野生植物病虫害的监测、防治,维护、改善野生植物种群和分布区系;建立健全野生动物救护机制,对受伤、患病或者被困的野生动物采取紧急救护措施。
第十七条 高昌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照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艾丁湖湿地生态修复工作。对西北侧及艾丁湖景区道路两侧实行封滩育林,由专人管护;恢复河口区域湿地植被,为野生动物提供栖息环境,提高生物多样性。
第十八条 高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艾丁湖湿地保护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破坏艾丁湖湿地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负有艾丁湖湿地保护工作职责的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