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戈壁生态环境保护办法(暂行)》政策解读(图文版)
为加强戈壁保护和管理,改善戈壁生态环境,贯彻落实“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印发《哈密市戈壁生态环境保护办法(暂行)》,为方便群众准确理解政策,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哈密市总面积14.21万平方公里,根据全国第六次荒漠化和沙漠化监测数据,哈密市沙化土地面积为9295523.71公顷,其中:流动沙地67616.40公顷、半固定沙地10070.91公顷、固定沙地18132.21公顷、沙化耕地823.78公顷、戈壁9198880.41公顷,这些均是潜在或现实的沙尘源。加上近年来人类活动加剧,戈壁上千百年形成的砾幕层被破坏,沙土外露,形成风蚀破口,促使潜在的沙尘源转化为现实的沙尘源。为切实解决这一问题,哈密市高度重视荒漠戈壁治理工作,采取多种积极措施,不断加强戈壁保护和治理力度,戈壁保护工作取得长足进步。但由于缺乏专门、系统、具体可行的规定,荒漠戈壁的治理效果还没有完全显现,戈壁保护工作迫切需要加强和规范,亟待依法推进戈壁生态保护,用制度和法治力量守好哈密戈壁生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加强荒漠化综合防治和推进“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保护千百年形成的砾幕层不被破坏,减少潜在的沙尘源转化为现实的沙尘源,推进哈密市戈壁保护与修复工作有法可依,制定了《哈密市戈壁生态环境保护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办法》所设定的各项规定依法依规,体现了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循例的理念和原则,制度设计合理,具有现实必要性、实用性、可操作性高,与同位阶规范性文件不存在冲突,不违反上位法规定。
二、章节设置
《办法》共二十三条,其中:
第一至九条主要包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职责、协调机制、公众参与、科技支撑、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十至十一条主要明确了编制保护规划责任主体,明确了规划的报批和调整程序及要求。
第十二至二十条主要载明戈壁保护管理和利用的相关规定。一是明确了调查监测、保护界标、生物多样性保护、污染防治、绿色矿山、生态旅游和生态修复等相关保护措施和引导性规定;二是明确了破坏戈壁资源、生态环境的禁止性规定以及在戈壁上开展开发建设活动的限制性规定。
第二十一条主要规定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戈壁保护、修复和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主要载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罚要求。
第二十三条明确了本《办法》的施行时间。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戈壁的定义和范围。本办法所称戈壁,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干旱地区地表为砾石、砂砾覆盖,植被稀少,且广袤而平坦的土地。具体保护范围通过编制戈壁保护规划加以明确。
(二)明确了戈壁保护管理体制和协调机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戈壁保护负总责,通过成立市戈壁保护委员会,组织协调、研究解决戈壁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利于形成工作合力更好加强戈壁生态环境保护。
(三)明确了制定戈壁保护和修复规划。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戈壁保护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戈壁保护规划应当明确戈壁保护和修复范围、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戈壁生态修复规划或者专项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
(四)明确了戈壁保护与管理相关规定。通过设立戈壁保护界标、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防治污染、推进绿色矿山、开展生态修复等保护措施保护戈壁生态环境。同时,鼓励和支持开展符合戈壁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并对旅游探险等活动进行规范,保护戈壁砾幕层不受破坏。禁止非法采砂、采石、挖石等破坏戈壁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活动,在戈壁上从事开发建设活动的,必须事先就该项目可能对当地及相关地区生态环境产生的影响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五)明确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戈壁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戈壁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