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力争三年实现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清零”
湖北日报讯(记者张爱虎、通讯员李磊、冉欣)9月10日,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印发《湖北省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清零”行动实施方案》,对全省尚未核准销号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任务进行分解锁定,力争通过三年左右的努力,在全国率先实现生态修复存量任务“清零”,助力美丽湖北建设。
为规范和加强生态修复治理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同步修订印发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资金(以下简称“治理资金”)的基本原则、支持范围、分配办法、预算管理等进行了明确和具体细化,加快推进全省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存量任务“清零”。
治理资金使用和管理将坚持公益方向,聚焦重要区域流域,统筹集中使用,资金安排公开透明。
治理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省财政厅依据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核确认需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的年度工作任务及考核目标,按不低于中央财政单位面积投入水平的80%安排补助资金;对成功申报国家示范工程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按中央奖补资金总额的10%予以奖补。《细则》强调,治理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等国家和省管控要求的项目;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的项目;已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公园、广场、雕塑等旅游设施与“盆景”工程等景观工程建设。
治理资金按照“预拨+清算”的方式统筹安排。省财政厅根据省自然资源厅的资金安排需求建议,按程序将省级治理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按程序采取预拨方式下达到各地。年度终了,省财政厅依据省自然资源厅报送的上年度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预拨资金清算建议方案,结合经自然资源部核准销号、省自然资源厅确认变更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图斑核查认定台账等进行清算。超额完成的部分,当年补拨,未完成的部分,抵扣当年或以后年度治理资金。
按照“谁修复、谁收益”原则,我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
来源: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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