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非法采矿?这些行为都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下行为均属非法采矿:
1.无证采矿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
(2)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继续采矿;
(3)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注销、吊销后继续采矿;
(4)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采矿(共生、伴生矿除外);
(5)持勘查许可证采矿;
(6)非法转让采矿权的受让方未进行采矿权变更登记采矿;
(7)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
(8)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9)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的行为。
2.越界采矿
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平面范围或开采深度进行开采。
3.破坏性采矿
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如“掏空式”“爆破式”),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4.其他变相非法开采
(1)借“矿山修复”“修路”“建房”等名义非法采挖销售;
(2)收购、运输、销售非法矿产品,涉嫌共同违法。
二、非法采矿的危害,远比你想象的严重
1.生态破坏:植被毁坏、水土流失、生物栖息地丧失;
2.地质灾害:易引发滑坡、塌方、地面沉降,威胁群众安全;
3.环境污染:废水、废渣直排,污染河流与地下水;
4.经济乱象:扰乱合法市场,滋生“黑灰产”与黑恶势力;
5.资源流失:国家宝贵矿产被私人盗取,造成不可逆损失。
三、法律后果:违法必究,重拳出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并处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采出矿产品或者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第六十七条规定,采矿权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矿产资源开采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处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采出矿产品或者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明确,无论是否实际采出矿产品,亦不论采出价值高低,只要实施非法开采行为,即构成违法,且罚金起点设定为10万元。
四、我们能做什么?全民参与,共治共享!
1.不参与、不纵容、不雇佣、不运输、不收购非法矿产品;
不为非法开采提供场地、电力、设备支持。
2.勇于举报,守护家园。发现非法采矿行为,请立即举报。
3.转发传播,扩大影响。让更多人知道非法采矿的危害,形成“人人监督、人人抵制”的社会氛围。
4.支持合法采矿。了解合法采矿的规范流程,支持绿色矿山、可持续开发。
矿产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绿水青山是子孙后代的生存根基。一次非法开采,可能换来一时暴利,但留下的,是百年难愈的生态创伤。让我们从自身做起,不采、不买、不运、不包庇,积极举报,勇于发声,共同筑牢生态保护的“防火墙”!
(来源:自然资源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