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我区有色金属产业高质量发展“十个一”工作机制有关要求,根据自然资源部等7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业权管理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桂自然资规〔2025〕6号),全域推进我区绿色矿山建设,我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就有关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5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强调,发展绿色矿业,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2017年,原国土资源部等6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提出要通过绿色矿山建设打造绿色矿业发展的样板区。2024年,自然资源部等7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对全国绿色矿山建设提出新要求,绿色矿山创建从示范引领转向全面推进。2024年11月,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明确提出,国家鼓励、支持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加强绿色矿山建设。今年10月,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推动南丹关键金属高质量发展综合试验区示范引领有色金属产业高质量发展,印发《落实广西有色金属产业高质量发展“十个一”工作机制》,提出制定《广西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全域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同时,《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桂自然资规〔2019〕5号)已到期废止,我区面对绿色矿山建设的新形势下急需出台新的实施方案。
二、意见采纳情况
11月24日,《方案》征求了10个区直有关单位、14个自然资源局等单位意见,并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有7家单位反馈意见,社会公众无反馈意见。共收到反馈具体意见14条,经研究沟通,采纳意见10条,综合采纳2条,未采纳意见2条。
三、目标任务
通过明确创建要求、创建范围和创建任务,细化工作措施、严格规范评估验收程序,进一步加强我区绿色矿山建设,构建我区矿产资源绿色开发格局,为我区有色金属特别是关键金属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四、主要内容
本《方案》主要包含4个部分和4个附件。
(一)目标要求。明确了我区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总体要求。
(二)创建范围。分别从新建或改扩建矿山,以及在产矿山明确了纳入绿色矿山创建范围的条件和要求。
(三)工作安排。从明确创建任务、组织合同签订、分类推进建设、组织评估验收、动态管理名录库等方面进行了部署安排。
(四)有关要求。分别从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引导、强化激励约束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配套的4个附件分别是市应建绿色矿山建设计划表、市级初审意见表、自治区级绿色矿山评价指标要求、各有关部门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职能职责。
五、适用范围
《方案》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等10个区直、中直部门联合印发,适用于全区持证在产矿山开展绿色矿山建设。
六、执行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二)《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落实广西有色金属产业高质量发展“十个一”工作机制》;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业权管理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桂自然资规〔2025〕6号)。
七、关键词诠释
绿色矿山:是指实现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矿区环境生态化、管理规范化和矿区和谐化的矿山。
在产矿山:指证照合法有效、近3年内正常生产、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低于3年的矿山。与持证在产矿山含义相同。
证照合法有效:指的是当年度内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项目备案(核准)、采矿许可、用林、环评、能评、安评、水保、取水许可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持证在产的大中型矿山绿色矿山建成率:指该辖区内持证在产的大中型矿山中已建成绿色矿山数量与该辖区持证在产的大中型矿山总数的比值。
八、惠民利民措施
矿产资源配置激励政策。《方案》提出,支持绿色矿山企业以协议方式优先取得周边、零星分散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支持绿色矿山企业作为整合主体进行周边矿业权整合;优先推荐按期建成的绿色矿山参与国家级绿色矿山遴选。
九、新旧政策差异
(一)明确了建设层级要求。本《方案》为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的实施方案,全区不再设市级绿色矿山。
(二)简化了初审程序。由各市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初审,不再要求县级自然资源局进行初审。
(三)强化了奖惩措施。未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完成绿色矿山创建且逾期不改正的矿山,采矿权到期不予办理续期。未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年度任务的设区市,暂停其下一年度采矿权出让计划批复和矿产资源规划调整。
十、特色亮点
(一)提供了合同模板。各市自然资源部门可以参照合同模板与矿山企业签订绿色矿山合同。
(二)提高了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市级初审意见表》中包含18项初审内容;《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中包含21项约束性指标,约束性指标未得到满分的,不得通过绿色矿山评估验收。相较2019年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评估验收要求更严。
(三)优化了各部门分工职责。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林业等部门依职责参与绿色矿山评估审查、名录库动态管理等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科技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结合部门职责为矿山企业在技术转型提升和金融服务上提供支持;由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配合有关行政部门提供资金和政策上的保障。
十一、注意事项
(一)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创建范围全面排查辖区内的符合建设要求的大中型矿山,制定创建计划。
(二)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跟进7种因特殊原因暂不列入创建范围的在产矿山的整改进度。对于已完成问题整改或处罚到位的在产矿山,要及时与其签订绿色矿山创建合同,纳入创建计划,并报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十二、解读单位和解读人
解读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
解读人:赵东军
联系电话:0771-5388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