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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矸石生态回填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作者:法规与标准处 浏览: 发表时间:2026-06-22 09:49:53 来源: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一、标准基础信息

1.归口与发布:山西省地方标准,2025年1月23日发布、4月22日实施;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实施,山西大学、山西焦煤集团等单位起草。

2.适用范围:适用于利用合规煤矸石回填采矿、采石等生产建设损毁土地的环保管控;存量煤矸石回填场地运维、生态修复可参照执行。

3.编制依据:遵循GB/T 1.1-2020,引用国家环保、岩土、水土保持、固废、土地复垦等二十余项国标、行标及山西地方标准。

二、核心术语

1.煤矸石生态回填:以消纳煤矸石、整治土地、修复生态为目标,将达标煤矸石回填损毁土地并配套生态重建的全过程。

2.生产建设损毁土地:露天采坑、采煤塌陷区、沙场、采石场等因工程活动破坏原有土地功能的地块。

三、全流程技术管控要求

(一)总体与回填区选址要求

1.总体原则:符合环保法规、国土空间规划;因地制宜,修复后生态不劣于原有;开工前编制专项回填方案;遵循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优先煤矸石高值利用。

2.禁止选址:滑坡泥石流易发区、河湖水库水位线下滩地、生态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及各类法定保护区域。

(二)煤矸石入场适宜性评估(入场前置条件)

1.采样检测:按规范分产线新鲜矸石、堆场堆存矸石两类采样,检测浸出污染物、pH、全硫、热值、粒度。

2.准入硬性指标:- 浸出污染物≤GB 8978限值,pH 6~9;

1)全硫≤1.5%,超量需配套自燃防控;

2)收到基热值<5020 kJ/kg;

3)粒径≤150mm,超尺寸需破碎。

(三)回填区前期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

除煤矿自用露天坑回填外,其余项目开工前必须完成三类调查并开展风险评估:

1.环境本底:地块权属地形、植被、土壤、地下水(枯/平/丰三期水质水位);

2.敏感目标与污染源:周边居民区、水源地等敏感点,1km内固废污染现状;

3.风险评估:依据HJ 25.3评估土壤、地下水污染风险,风险可接受方可作为回填场地。

(四)回填工程施工规范

1.前期基底:场地平整压实,保证地层连续稳定;

2.配套设施:建设防渗、截排水、边坡防护、挡土墙、防火隔离带、内部温度监测系统;

3.分层回填工艺:分区分层压实,每1~2m矸石层平整压实;堆积3~5m后铺设0.3~0.5m厚阻隔土层(压实系数≥0.85);

4.扬尘管控:装卸、回填全程抑尘,完工及时覆土。

(五)生态恢复工程

1.封顶封闭层:回填至设计标高后铺设≥0.3m隔水封闭层,渗透系数≤1.0×10⁻⁵ cm/s;

2.表层覆土:覆土厚度、土质执行土地复垦标准,地形不高于周边地貌;

3.植被重建:匹配地块规划用途;农用地满足土壤农用地管控标准,建设用地执行建设用地土壤管控标准。

四、环境监测体系

1. 施工过程监测

1)土壤:下游、下风向设≥4个点位,每年1次;

2)地下水:上下游各至少1个点位,丰/平/枯水期每年各测1次;

3)空气:季度监测,重点监控无组织颗粒物;

4)内部温度:半年1次,温度≥90℃立即启动自燃灭火处置。

2. 生态修复后跟踪监测

土壤、地下水、内部温度持续监测,直至连续3年监测指标不超过本底值20%方可停止跟踪。

五、环境管理要求

1.责任制度:建设单位设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建立巡查、植被管护制度,场地边界设立公示标识牌;

2.应急管控:监测数据异常立即处置,定期检修防渗、排水、测温等工程设施;

3.档案管理:煤矸石检测、环境评估、施工、修复、监测全套资料永久归档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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