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明确:采挖未列入矿种目录的普通土,不适用矿法
2025年1月23日,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监督工作的通知》(琼自然资函〔2025〕100号)明确:规范采矿行为认定工作。采挖经评估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所列矿种目录范围的土地资源,不适用矿产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处置,应当按照土地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什么是矿产资源?《矿产资源法》第二条规定: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等形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调整。(推荐阅读:什么是矿产资源?管理中的争议与困惑)
正常理解,只有列入《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才属于矿产资源,按矿产资源管理,比如高岭土、陶瓷土、耐火粘土、膨润土等。
但“专家”坚持认为:依据矿法的定义,矿产资源是个广义的概念,普通土、石等都属于矿产资源,如果项目建设需要取土,取土场虽然办理了临时用地手续,但还应办理采矿许可手续。从实际管理看,让取土场办理采矿许可手续,显然不现实。
海南厅此次发文明确,只要未列入矿种目录的普通土,不适用按矿产资源管理,应按土地管理,显然体现了实事求是。
来源:官方媒体/网络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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