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小型生产矿山参照绿色矿山标准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13号)中关于加强小型生产矿山参照绿色矿山标准管理的有关工作要求,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等9部门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小型生产矿山参照绿色矿山标准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矿山企业在相关工作中的具体任务、措施和责任,对于全面加快我区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构筑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4个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制定年度工作任务。明确了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科学合理研究制定本地区小型生产矿山参照绿色矿山建设的年度工作任务,分类有序推进矿业绿色转型发展。
第二部分,压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明确了矿山企业作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在规范矿山生产经营、强化矿山安全生产、加强矿山污染排放管控、加强水土流失防治、加强矿山生态修复、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构建和谐矿地关系等方面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同时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山规划、设计、建设、生产和闭坑全过程。
第三部分,细化部门监管分工。分别明确了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水利、矿山安全监管、能源、林业和草原、税务9个部门的监管职责,确保各部门在小型生产矿山参照绿色矿山管理中各司其职、协同合作。
第四部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了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各相关部门加强对小型生产矿山参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监督管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评价指标(试行)》中先决条件和约束性指标要求,每2年组织开展对小型生产矿山参照绿色矿山建设情况进行评估,逐步提升小型生产矿山规范化、绿色化和高效化建设水平,全面推进我区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三、有关情况说明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通知》印发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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