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绿色矿山建设的实施方案2024-2028》
为加快矿业绿色转型发展,持续推进我市绿色矿山建设,依据《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13号)要求,结合呼和浩特市实际,市自然资源局草拟了《呼和浩特市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2024年-2028年)》,经征得市有关部门同意,现已由市人民政府印发执行。
《实施方案》是针对我市5年内绿色矿山建设做进一步指导,包括明确了5年内目标任务、联席会议机制、申报流程、标准体系、动态管理以及监督机制等多个方面内容。①目标任务方面,呼和浩特市的总体目标任务与全区目标任务保持一致。到2028年底,全市80%以上大中型矿山(持证在产)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到2030年底,全市的100%大中型矿山(持证在产)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对不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的大中型矿山依法逐步退出市场。②联席会议机制方面,《实施方案》要求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建立市绿色矿山建设联席会议机制。市绿色矿山建设联席会议负责安排部署并持续推进全市绿色矿业建设,审议市绿色矿山支持政策、年度建设任务、名录移入移出,指导督促各旗县区、各有关部门工作落实等工作。③申报流程方面,遵循自治区绿色矿山申报评估遴选工作流程,针对呼和浩特市绿色矿山申报、初审、评估审查、核查入库等流程,进行细化,明确了每一步时间节点工作任务,确保按照自治区要求分布分阶段扎实推进。④标准体系方面,提出了对涉矿旗县区“因地制宜、因矿而异、分类施策”的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体系要求。要求涉矿旗县区政府根据不同矿山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绿色矿山建设“分类施策”方案,督促矿山企业按照方案要求,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引进和研发先进的矿石加工技术和设备。⑤动态管理方面,实施对绿色矿山名录的动态监管,严格了移出名录标准,确保绿色矿山名录的公信力和有效性。⑥监管机制方面,实施以“政府主导、部门监管、矿山企业主建”的监管工作机制,市人民政府统筹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总体工作。市各成员单位和旗县区政府要建立监管工作体系,加强齐抓共管。矿山企业要切实履行创建主体责任,按照绿色矿山建设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保质保量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
来源: 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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