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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态修复

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同在

关于征求《云南省绿色矿山建设 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精神,全面推进我省绿色矿山建设,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起草了《云南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9月5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kczybjc@163.com。

联系人: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 史老师

电话:0871-65747169

 

附件:云南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8月7日

 

云南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加快我省绿色矿山建设,推动全省矿业绿色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和《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等要求,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以筑牢西南地区生态安全屏障、全面改善环境质量、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重点,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全过程,切实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水平,持续做特做强“资源经济”,推动实现“3815”战略发展目标,努力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助力美丽云南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部门协作、企业主建、社会监督。全面推进我省绿色矿山建设,新建、改扩建、生产矿山(证照合法有效、近3年内正常生产、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低于3年)全部开展绿色矿山建设。

坚持创新驱动、分类施策、协同监管、动态管理。发挥创新引领作用,针对不同行业和矿种特点精准施策,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做好绿色矿山的日常监督,加强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

(三)主要目标

2028年底,全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持证在产90%大型、80%中型矿山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小型矿山各州(市)结合实际,参照绿色矿山标准管理。

2025年底,各州(市)持证在产20%大型、10%中型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到2026年底,各州(市)持证在产40%大型、30%中型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到2027年底,各州(市)持证在产70%大型、60%中型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到2028年底,各州(市)持证在产90%大型、80%中型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建设责任

1.压实主体责任。依法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创建的责任主体。严格按照矿山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开发利用、生态修复、水土保持等方案,落实规范管理、集约高效、环境保护等要求。矿山企业应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明确工作机构和专责人员,具体负责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事宜,按期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

2.严格属地责任。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全面加强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领导,统筹有关部门构建绿色矿山发展长效机制。按照全省统一安排部署,严格履行属地监管职责,立足矿业发展实际,科学合理制定本地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细化责任分工,明确绿色矿山建设路线图和时间表。加大财政预算和资金投入,保障相关工作经费。于每年1130日前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绿色矿山建设成果和下年度建设计划。

(二)健全评价体系

3.优化评价指标。结合我省实际,综合考虑自然条件、矿种特点、矿山规模及开采方式等因素,修订省级绿色矿山评价指标。鼓励有条件的矿山企业积极参与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制定,推动企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建立省级绿色矿山评价指标动态评估机制,定期对评价指标进行分析和评估。

4.完善管理制度。结合省情、矿情,深化制度创新,构建科学管理制度体系。优化绿色矿山遴选流程,提高遴选效率。制定云南省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要求,加强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完善云南省绿色矿山名录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管理机制,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定期开展绿色矿山抽查和核查工作。

(三)提升创建水平

5.加强综合利用。积极指导督促矿山企业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加强技术工艺和装备升级改造。加大对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废石、废水和尾矿等资源的利用,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对暂不能开采利用的共伴生矿产,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矿产资源“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指标要求,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6.促进节能减排。坚持节能优先,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持续降低矿山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强度,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碳排放总量。强化开采、选冶全过程绿色低碳管理,全面落实清洁生产措施。督促矿山企业建立全过程能耗管理体系和年度能源管理计划,加强矿区范围内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

7.深化环境治理。强化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落实“边生产、边修复”等要求。督促矿山企业加大“三废”防治力度,推进污染物达标排放,切实减轻环境负担。督促矿山企业建立矿山环境动态监测体系,加强矿山废石、尾矿、废水、废气、噪声、扬尘等污染防治全过程监管,做好污染源头预防和污染隐患排查工作。

8.构建企地和谐。督促矿山企业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公开申诉回应制度,畅通与利益相关者的交流互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树立企业良好形象。鼓励矿山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大对地方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当地居民教育、就业、生活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改善矿山及周边人居环境,促进企地良性互动,构建和谐企地关系。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9.强化用地保障。对纳入国家、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库的矿山用地予以支持,多途径、差别化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在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规则的前提下,依法优先将绿色矿山建设用地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

10.加大用矿支持。符合协议出让情形的矿业权,允许优先以协议出让方式有偿出让给绿色矿山企业。实行综合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绿色矿山,按照《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规定减缴矿业权出让收益。

11.落实财税政策。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绿色矿山开采共生矿、伴生矿、低品位矿,开发尾矿库里的尾矿的,按照《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办法的决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12.创新绿色金融。将绿色矿山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重要指标依据。鼓励社会资本成立绿色矿业产业基金,为绿色矿山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沪深北交易所上市以及到“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挂牌融资。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做好对绿色矿山企业的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强化矿业领域投资项目环境、安全、社会和治理风险评估及管理的前提下,研发符合地区实际的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对绿色矿山企业提供低息贷款、延长贷款期限等优惠政策,加大对绿色矿山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将金融支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情况纳入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考核。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建主要领导为组长、各相关部门参与的专责机构,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建立日常调度制度,统筹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重点难点问题。建立绿色矿山建设挂图作战任务清单,拧紧各环节链条,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构建绿色矿山发展长效机制。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协调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证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部门,依据职能职责(详见附件),按照相关要求共同做好绿色矿山审查、评估、核查和日常动态监管工作。

(三)加强考核评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尚未开展绿色矿山创建的矿山,加大督导力度,推动尽快开展建设。各州(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纳入到政府综合绩效考核体系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各地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情况纳入云南省自然资源管理“八个全面”综合督查工作。   

(四)加强宣传推广。加强绿色矿山建设有关政策宣传,引导矿山企业增强绿色发展意识、履行绿色矿山建设义务和社会责任。积极推广绿色矿山建设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提高全社会的参与意识,营造良好的绿色矿山建设氛围。推广先进典型,对推动我省绿色矿山建设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公开表彰。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各有关部门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职能职责

 

 

 

 

 

附件

 

各有关部门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职能职责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财政、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证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共同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各部门应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绿色矿山动态监管,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及时移交职能部门依法处理。相关部门将涉企行政处罚信息统一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1.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省级绿色矿山评价体系及相关管理制度,建立云南省绿色矿山建设评估专家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评估、核查。负责矿山“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监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执行情况的监管,审查矿山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等,依据职责出具审核意见。

2.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矿山企业生态环境监督、污染防治监管,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绿色矿山评估、核查等工作,依据职责出具审核意见。

3.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在自然资源部门预算中对绿色矿山建设第三方评估、实地核查、信息化管理建设等相关工作经费进行统筹保障。

4.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做好绿色矿山建设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负责绿色矿山企业统一登记注册及营业执照核发,监督检查登记注册行为,依法依规将失信矿山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完善绿色矿山金融支持政策,支持矿山企业绿色发展。

6.证券监管主管部门负责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境内上市融资。

7.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矿山占用林地草地的手续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到期后植被恢复以及矿山开发附属工程临时占用草地到期后植被恢复的监管。审查矿山是否涉及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依据职责出具审核意见。

工信、水利、应急、能源、税务等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自身职能职责,结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落实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