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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矿山生态修复

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同在

涵检这五年|生态修复——描绘水清岸绿新画卷

工作报告抢先“检”阅

之生态修复篇

五年来,涵江区人民检察院紧紧围绕福建省建设国家级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和生态文明试验区战略部署,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惩治和预防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为推进木兰溪流域系统治理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实现“百姓富、生态美”有机统一。

检察故事之

把捕鱼人变成放鱼人

生态修复才能真正抚平大海“伤疤”

 

增殖放流

非法捕捞被查获

2021年7月,休渔期的一天凌晨,夜深人静,当所有人还在睡梦中时,苏某某此时却已趁着夜色准备从家中出发了。他驾驶着渔船,来到了涵江一片海浅滩附近准备开始今天的捕捞行动。他拿出事先准备的捕捞工具“火车网”,“火车网”由铁丝制成,形似一节节火车车厢,属于国家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在捕捞了一批青蟹之后,苏某某被正在该海域巡逻的民警当场查获。

释法说理解心结

2021年8月,侦查机关以苏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移送涵江检察院审查起诉。在了解案情之后,检察官发现,苏某某从小在海边长大,祖祖辈辈以捕鱼为生,家庭贫困,法律意识淡薄。案发后,苏某某辩解道:“我在禁渔期捕鱼,确实是不对,但我们这一代从小以打渔为生而且这次的捕捞数量比较少,不可能是犯罪。”

▲增殖放流现场

为了让苏某某能够真正认识到非法捕捞的危害性,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开展释法说理工作,结合典型案例向苏某某阐明木兰溪流域的保护现状、政府设置禁渔期、禁渔区的初衷,同时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经过释法说理,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表示愿意尽自己所能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自愿出资购买鱼苗用于增殖放流。

▲召开拟不起诉案件听证会

增殖放流补过错

2021年10月,苏某某购买3.3万尾黑鲷鱼苗在案发海域增殖放流,一尾尾活蹦乱跳的鱼苗被放入海中,为涵江生态注入“新鲜血液”。

▲苏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1年11月3日,涵江区检察院召开对苏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拟不起诉的公开听证会,当面听取各方面意见。同日,苏某某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涵江检察院对其作不起诉处理。

五年工作成效

▲“法检”两长同堂审理

涵江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犯罪,切实加强对生态资源的司法保护力度。五年来,共受理审查逮捕生态资源刑事案件21件25人,受理审查起诉生态资源刑事案件52件89人;督促缴纳生态损害补偿金220余万元,补植复绿230余亩,放生36.5万尾鱼苗。

01

严惩破坏生态资源犯罪

▲检查医疗废水排污情况

▲现场验收补植复绿情况

针对林地、水源和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存在的管理漏洞,通过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建章立制,更好履行生态资源保护职能。深入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集中力量对生态资源执法领域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问题开展排查。

02

践行恢复性司法工作理念

▲会签《关于莆田市涵江区涉海案件查办工作若干机制》

▲现场走访

▲设立生态宣传教育基地

在全市首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机制,督促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用于全区环境资源损害修复、生态系统一般性养护、生态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等。积极探索运用生态修复协议机制,落实“一案一修复”,针对补植复绿开展回头看工作,对已结案件补植复绿情况进行验收,补植成活率未达到要求的,责令当事人补种并进行有效管护、择时再查,确保补植复绿到位有效。

03

健全联动协作机制

▲设立木兰溪流域生态保护法治实践基地

▲设立林长制司法保护法官检察官工作室

▲与莆田海警局涵江工作站召开联席会议

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相关文件,健全生态修复办案机制,形成保护生态环境工作合力。设立木兰溪流域生态保护法治实践基地及林长制司法保护法官检察官工作室,创新“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生态检察模式。联合区法院、莆田海警局涵江工作站构建联席会议机制、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认罪认罚案件衔接机制等,健全海上综合治理体系,切实维护涵江区海上治安稳定。

04

完善宣传教育机制

▲“世界地球日”主题的生态法治教育活动

▲宣讲生态保护法律知识

▲分发宣传手册

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通过开展生态法律知识宣传、设立公益广告牌等形式,提升群众生态保护意识。充分发挥“两微一端”平台作用,向社会公众推送生态资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拍摄的《绿色涵江和谐共生》检察工作纪实片被省检察院收录展播。依托“法律六进”活动,深入村居、企业、市场、学校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20余次,发放宣传教育读本5000余册。

 

 

【来源:涵江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