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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开展2021年度省级绿色矿山遴选

      9月7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开展2021年度绿色矿山遴选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需加快矿业转型升级与绿色发展,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创建。

      关于绿色矿山的申报条件,《通知》要求,应持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等证照,且为正常运营的独立矿山;近3年未受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处罚已整改到位;未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矿区范围未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各类自然保护地和风景名胜区;剩余储量可采年限应不少于3年。

      围绕绿色矿山的遴选程序,《通知》强调有五大步骤。

      一是矿山自评。矿山企业对照绿色矿山相关标准和建设要求开展自评,形成自评估报告,经县(市、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二是审核评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相关材料并组织第三方评估。三是实地核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对第三方评估合格的所有矿山开展实地核查。四是网上公示。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公示遴选申报结果。五是省级复核。安徽省自然资源厅采取实地抽查或网上核查等方式开展复核,对复核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正式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名录。

      关于如何高效开展相关工作,《通知》提出三方面要求。

      首先,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要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引导矿山企业积极争创省级绿色矿山。要强化组织领导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严格按照绿色矿山申报标准和程序,扎实开展遴选工作。

      其次,严格把关,落实责任。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申报要求严格把关,认真做好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工作。第三方评估机构及专家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原则开展实地评估,不得参与矿山自评估报告编写,评估前后一年内不得与矿山企业有关联业务往来,禁止以任何形式收取矿山企业费用和利用评估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严重违规行为的,予以通报,评估结果不予认可,且3年内不得在自然资源领域内从事相关评估或评审工作。

      再次,加强监督,严格管理。各地要将绿色矿山创建作为矿产资源日常监管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在采矿权出让公告及出让合同中明确绿色矿山创建相关要求及责任,约定期限内未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的矿山将按程序列入异常名录,限制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等。

      各市可结合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工作,对已纳入名录的矿山建立重大事件申诉-回应机制,按年度开展专项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0%,对不符合标准且整改不到位的要及时上报,并提出调整名录的建议。并且,在完成申报工作后,将遴选名单及实地核查情况等材料报送省地调中心。

      中国建材报记者:张玲玲

 

附: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省级绿色矿山遴选工作的通知

皖自然资矿保函〔2021〕112号

来源: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日期:2021-09-07 

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矿业转型升级与绿色发展,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创建,现就开展2021年度绿色矿山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按照《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安徽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2017-2025年)》(皖国土资〔2017〕200号),以及《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9项行业标准和《露天开采非金属矿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等4项地方标准等要求进行申报。

     (二)申报矿山应持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等证照,且为正常运营的独立矿山;近三年未受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处罚已整改到位;未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矿区范围未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各类自然保护地和风景名胜区;剩余储量可采年限应不少于三年。

二、遴选程序

     (一)矿山自评。矿山企业对照绿色矿山相关标准和建设要求开展自评,形成自评估报告,经县(市、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审核评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相关材料并组织第三方评估。以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作为评估机构,也可以自行组织专家组成第三方评估专家组,对拟申报的矿山进行实地评估(专家不少于5人,应具有地质、采矿、环境等相关专业,且熟悉绿色矿山建设相关标准和政策),形成第三方评估报告。

     (三)实地核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对第三方评估合格的所有矿山开展实地核查。

     (四)网上公示。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公示遴选申报结果。

     (五)省级复核。省自然资源厅采取实地抽查或网上核查等方式开展复核,对复核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正式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名录。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要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引导矿山企业积极争创省级绿色矿山。要强化组织领导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严格按照绿色矿山申报标准和程序,扎实开展遴选工作。

     (二)严格把关,落实责任。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申报要求严格把关,认真做好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工作。

      第三方评估机构及专家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原则开展实地评估,不得参与矿山自评估报告编写,评估前后一年内不得与矿山企业有关联业务往来,禁止以任何形式收取矿山企业费用和利用评估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严重违规行为的,予以通报,评估结果不予认可,且三年内不得在自然资源领域内从事相关评估或评审工作。

     (三)加强监督,严格管理。各地要将绿色矿山创建作为矿产资源日常监管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在采矿权出让公告及出让合同中明确绿色矿山创建相关要求及责任,约定期限内未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的矿山将按程序列入异常名录,限制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等。

      各市可结合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工作,对已纳入名录的矿山建立重大事件申诉-回应机制,按年度开展专项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0%,对不符合标准且整改不到位的要及时上报,并提出调整名录的建议。

    (四)请各市于10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并将遴选名单及实地核查情况等材料(附电子版)报送省地调中心。

       联系人:厅矿保处   荣  伟,0551-62553167;

       省地调中心 潘国林,0551- 66181763。

       附件1:省级绿色矿山自评估报告(编写提纲).pdf

       附件2:省级绿色矿山名录申报信息表.pdf

       附件3:省级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报告(编写提纲).pdf

       附件4: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试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