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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态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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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破坏,谁治理 江西规范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

 来源:环保在线整理
       l导读:日前,《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正式发布。方案指出,矿山企业应当边生产边修复,并按照3年一阶段申请生态修复验收。矿山生态修复义务履行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由矿山企业清算基金使用情况,结余基金可以调出基金账户。
  近日,江西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联合制定《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规范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的计提、使用和监管,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义务。
 
  《办法》提出,矿山生态修复应当按照“保障生态安全,恢复生态功能”的要求,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鼓励企业实施开发式治理,实现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协调统一。而基金的计提和使用管理遵循“企业计提、专账管理、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
 
  矿山企业每季度应当按照(非)原矿销售收入、矿种系数、开采系数综合计提基金。矿种系数和开采系数由省自然资源厅和生态环境厅制定,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3~5年调整一次。
 
  如果矿山企业依法转让了采矿权,该怎么办?《办法》明确规定,原采矿权人的矿山生态修复基金及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计提基金。
 
  在基金使用方面,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要求,矿山企业应当根据《方案》编制生态修复年度实施计划并明确基金使用计划,严格落实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办法实施前,未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的,可以使用基金实施生态修复。
 
  基金的适用范围包括7大方面,分别为:(一)因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造成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预防与治理恢复支出;(二)因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造成地表植被损毁和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的预防与治理恢复支出;(三)因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造成损毁土地的复垦支出;(四)因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造成地下含水层破坏的预防与治理恢复支出;(五)矿山环境与土地复垦监测和管护支出;(六)矿山进行开发式治理的支出;(七)与矿山生态修复相关的其他支出。
 
  《方案》还指出,矿山企业应当边生产边修复,并按照3年一阶段申请生态修复验收。矿山生态修复义务履行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由矿山企业清算基金使用情况,结余基金可以调出基金账户。
 
  如果矿山企业未按时上报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矿山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于未按要求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拒不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的企业,可指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就其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如果采矿许可证废止或吊销,矿山企业未完成矿山生态修复,且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告知限期整改的,期满后仍未开展矿山生态修复;矿山企业未完成全部矿山生态修复或生态修复不符合要求,并书面声明放弃继续生态修复的;或由于其他原因,矿山企业不能进行生态修复,并书面声明放弃实施生态修复的,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可提请人民法院对其基金账户资金进行处置,并委托第三方进行生态修复。如果基金账户资金不足以完成生态修复义务的,由矿山企业负责补足。
 
  拓展阅读:《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全文